呈现艺术家和已呈现艺术家。 “呈现艺术家”为介绍“已呈现艺术家”的角色。 “已呈现艺术家”必须始终列为主要艺术家,而“呈现艺术家”将根据其实际表现进行处理:

  • 呈现艺术家与已呈现艺术家一起表演。
    在这种情况下,呈现艺术家可以被列为与呈现艺术家一起的主要艺术家。
  • 呈现艺术家不会与呈现的艺术家一起表演。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仅在发行版或曲目版本中指明呈现艺术家。 不要在主要艺术家字段中列出表现不佳的呈现艺术家。 如果呈现关系不适用于所有曲目,则应仅在曲目标题中命名非表演艺术家。

以艺术家为特色。 特色艺术家只能在曲目和/或专辑级别的特色字段中列出。 不要在曲目版本或艺术家字段中列出它们。 不要使用提及“壮举”。 或在任何元数据字段中“精选”以识别特色艺术家。

如果同一艺术家出现在发行的所有曲目中,请在专辑级别的特色字段中列出他们。 当多个特色艺术家出现在曲目/专辑级别时,请使用艺术家的姓名格式和拼写规则。 不要在特色字段(曲目和专辑级别)中使用“各种艺术家”提及。 如果曲目中出现了不同的特色艺术家,请不要在专辑级别全部列出。

改编艺人. 改编艺人应列在改编栏位,不要在主要艺术家栏位或Featuring列出改编艺人。 列出多个改编艺人时,应用与艺术家相同的规则。 不要在改编栏位中使用“多位艺术家”提及,而是列出所有改编艺人。

作词者及作曲家.作词者和作曲家的全名必须在相关栏位中列出。 如果在版权收集协会中注册,则可以在这些字段中使用艺名或乐队名称。

  • 当列出几个不同的作者或作曲家时,用逗号分隔它们。 不要使用任何其他连接分隔符。
  • 当作者或作曲家之一改编音乐或翻译/改编歌词时,仅列出该作者或作曲家的姓名。
  • 每个音轨必须在作曲者栏位中列出至少一个作曲者,每个包含歌词的曲目必须在“作者“栏位中指定至少一个作者。 对于未在“作者”字段中列出“作者”的instrumental曲目,请将“intrumental”指示为歌词语言。
  • 所有出现在曲目级别的作曲家都应在作曲家栏位中的专辑级别上注明。 如果曲目级别有 5 个或更多不同的作曲家,请改为在专辑级别列出“Various Composers”。
  • 请勿在作者和作曲家字段中使用“DR”、“RR”、“保留权利”、“公共领域”提及。 民歌可以使用“传统歌曲”或“匿名”提及。